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编辑:创始人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设计质量,激发创作活力,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原则〕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权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使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依法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六条〔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七条〔招标形式〕 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需求采取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可以采取概念性方案招标或实施性方案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方案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阶段。
对于入选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中标人除外。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九条〔设计竞赛〕 符合以下情形的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竞赛形式:
(一)项目位于城市重要节点、属对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项目(城市中心区、滨水地区、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项目);
(二)突出建筑设计创意、侧重概念性方案设计、提升城市空间形象的项目;
(三)涉及城市文脉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更新类项目;
(四)以咨询、策划为目的,成果作为招标人决策参考的项目。
鼓励以传统手绘、动画,以及现代数字技术等多种设计表达手法作为设计竞赛成果的展示形式。
设计竞赛所要求的设计成果深度已达到实施性方案设计深度的,无需重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
第十条〔团队招标〕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适用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设计阶段,确需分段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方案设计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采用方案设计招标的应提供项目地形图,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应提供前一阶段设计成果;
(五)设计内容;
(六)设计周期,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
(七)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九)评标标准和定标方法;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十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设计费或计费方法;
(十四)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十五)其他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同时向工程所在地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成本管控〕 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实现质价挂钩。成本价格依据行业发布的成本要素信息确定。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 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按综合得分排序。具体评分内容参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综合评标办法评分表》(附表1)(参考)和《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团队招标综合评标办法评分表》(附表2)(参考)设定。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按专业需求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招标人可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专家应以建筑专业及规划专业专家为主,其中建筑专业专家比例应占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采用概念性方案招标(含设计竞赛)的,应邀请国内有类似项目成功经验的知名建筑师或规划师参加评选,重要项目应邀请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专家参与评选。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包括建筑、规划、结构、设备、经济等专业专家,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六条〔评审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风貌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签字〕 评标完成后应形成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未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有关情形评标委员会应作出书面说明和记录。
第十八条〔中标约束〕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第十九条〔人员变更〕 中标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人员更换申请,其替换人员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招标人可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费用,但应当书面说明损失的计算方法,并提供有关证据。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提出的人员更换申请未获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招标人可以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对等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双方可以使用银行保函、担保函或保险保单等形式提供履约保证。
第二十一条〔评定分离〕 推行设计招标人终身责任制。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鼓励实施设计招标专家意见公示制,压实履职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参照执行〕 市政公用工程、园林景观、城市设计、城市更新等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限〕 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表1
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