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推动探索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作为六项保障措施之一,这既是推动构建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的坚实基础,也是助力城市治理转型、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是人民立场的生动体现。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场所,自建房倒塌等房屋安全问题更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阶段我国存量房屋规模较大且安全隐患逐步显现。一是房屋老化问题突出。截至2022年底,我国城镇既有房屋中房龄超过30年的接近20%。城乡范围内仍有一定规模的C、D级危房。二是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导致的房屋安全隐患频发。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频现,沿海等地房屋受灾风险较大。部分居民存在私拆乱建等行为,造成房屋安全隐患。三是存量房时代制度建设存在短板。增量建设时期的制度体系难以适应新阶段需求,亟待加强制度创新,尤其需补齐房屋建设后端制度短板,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相关制度。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生动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精神理念。
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是重要前提。传统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在房屋维修管理方面存在政府“大包大揽”、住房产权人出资和参与维修改造的意愿不足等现象,这与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意见》提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于多业主住宅,部分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地方住建部门则承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方主体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压实各方责任,促进专项维修资金改革以及有效筹集公共资金,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建立可持续的老旧小区改造模式和城市更新模式。
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是关键途径。《意见》强调“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尤其需要市场运作和公众参与。以房屋体检为例,政府基层网格员负责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灾害前重点专项排查,但其监管力量有限,亟待社会主体参与,如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保险公司向已投保房屋提供差异化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服务,并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从而形成三方监管合力,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安全隐患。《意见》指出“探索以市场化手段创新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当前,宁波、株洲等试点城市主要引入房屋保险机制创新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保险+服务”,推动保险公司由简单的“事后赔付”向“事前排查、事中预警、事后赔付”的全流程服务转变。目前,宁波市房屋安全保险已覆盖城镇2.78万幢住宅,农村住房130万户,在保障城乡居民住房安全方面成效显著。
有效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模式是根本保障。《意见》提出“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推动建立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当前资金层面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资金不足问题。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续缴难度大、提取使用困难,公共资金筹集在计提土地出让金等方式上存在制度障碍,需进一步探索两类资金的关系,如烟台市试点将提取的公共账户资金打入土地出让成本,并引导业主主动维修、政府利用公共账户资金提供补贴,“谁先维修、先补贴谁”,形成两类账户有效联动。二是使用困难问题。专项维修资金受制于上位法规定,使用程序繁琐,对业主参与表决的要求高,且使用范围限制严格,对公共账户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明确规定,亟待完善资金使用模式,如放宽专项维修资金超额增值收益使用范围,允许购买住房保险,调动社会力量,实现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三是“双轨”问题。新建商品房和房改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不同和管理方式不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作为房改房管理主体背负较大的“包袱”,亟待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轻装上阵”。
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统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房屋安全摆在突出位置,狠抓任务落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不断探索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立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切实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