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江:城乡建设必须保护传承好历史文化

2026-03-19 作者:创始人 来源:创始人 浏览: 1 次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关乎文明赓续,关乎文化自信。在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座谈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同志、行业专家及媒体记者,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就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风貌风格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开展了交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即日起,本报开设“城市建筑文化大家观点”栏目,发表业内院士、大师围绕座谈主题提出的观点,敬请关注。

城乡物质空间形态会给人们带来不同的空间感受,让人们产生不同的空间认同。城乡建成环境的空间形象以及在其中发生的活动与事件使之产生厚重的历史感、场所感,从而成为人们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所谓“乡愁”,正是这一精神寄托的体现。城乡空间认同是国家和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能大大加强这一文化认同。

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城市风貌管理制度,保护城市独特的历史文脉、人文地理、自然景观”,并将其视为“崇德向善的文明城市”建设的标志。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督察,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

城乡现代化建设在本质上,既是城市经济生产活动和追求美好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延续国家和民族文明成果的必然要求。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本身就是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首先,要继续花大力气理清家底。历史城镇和乡村是极为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必须高度珍惜。摸清城镇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历史村镇的文化遗产资源底数,划定最严格的保护范围是当务之急。应对所有现存的所有历史建筑、城乡历史空间开展文化遗产的价值鉴定。通过深入细致的专业甄别,划出不可触碰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红线。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法律法规体系,将甄别评估的过程和结论法定化。在城市更新和开发过程中明确“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未经历史文化价值甄别与评估,一律不得进行更新和开发。经过历史文化价值甄别与评估后得出的结论和保护要求,必须在更新开发过程中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必须坚决落实“老城不能再拆”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一定要从“拆改留,以拆为主”的状态迅速转变为“留改拆,以留为主”。在城乡建设管理中,加强老旧房屋拆除管理,坚决制止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在城镇历史片区的更新改造中,反对简单成片拆旧建新。在乡村振兴活动中要注重历史风貌的保护和延续。城市更新行动应该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和“最大隐蔽原则”,在保护延续历史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小尺度提升性改造或小规模“针灸式”改造,特别是针对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的“隐蔽性改造”。对于经过专业甄别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后明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旧建筑、旧街区,坚决禁止拆真建假。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中,还要特别注重历史空间肌理的保护与延续。

第三,城乡建筑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于一般器物文物的保护。建筑的生命在于使用。消极被动的保护不是历史文化传承的核心。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只能在始终保持城乡生命活力、始终保持其活化利用的状态下才能得以实现。城乡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最重要的是如何激发遗产空间的当代活力。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城乡现代化发展的包袱,而是发展竞争力的源泉。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度利用,通过持续的有机更新不断提升城乡历史片区的功能并持续优化其空间品质,从而不断激活历史文化遗产的当代活力。在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保护工作中,原有功能的延续与新功能转换都应被鼓励,传统材料工艺延续与新技术应用都应被提倡。发展城乡文化旅游事业,使城乡历史文化得到更多展示与彰显,也可使隐性的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当下经济价值,并最终转化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事业的重要资源。但必须摆正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保护是旅游开发的前提,坚决反对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

第四,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城乡历史的延续和文化的传承也包括对具有的地名的保护。在不断的改造更新中不仅要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历史空间肌理得到延续,许多具有强烈历史文化意味的地名,体现了厚重的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了中华历史文脉,在国家和民族的集体记忆中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也必须得到悉心保护与传承。

第五,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高效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政策保障。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适应于快速发展的建设管理制度。但对于更为复杂的、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维管理,我们尚缺乏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法律法规就成了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而建立起适应于城乡建成环境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适应于具有历史文化保护复杂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设计,即是这一历史任务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只有真正实现了全社会的公共参与,形成了自下而上的社会自主更新机制,城乡可持续有机更新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也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城市的根本理念。

城乡历史文化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城乡历史文化更应具有当代活力。城乡历史文化不仅属于昨天,也属于今天,更属于明天。

作者系同济大学教授、原常务副校长